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男子买房送女友3个月后分手 为房子两人对簿公堂

http://www.sh361.com 时间:2013-06-23 09:50来源:华商网-华商报

  2012年9月,47岁的张祥认识了20岁的史湘玲,不久,双方谈起了恋爱。当年10月,史湘玲用父亲的身份证,由张祥付款在西安城北买了一套价值近60万的房子。三个月后,两人分手。而今年4月初,史湘玲的父亲收到了法院传票,张祥已将他起诉至法院,并想要回位于城北的房子。对此,史湘玲聘请了律师,应诉这场官司……
 
  日前,本案在莲湖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,当庭并未宣判。
 
  事件:分手后,男子想要回房子
 
  在西安拥有两家游戏厅的张祥(化名)有家庭,还有两个孩子,收入颇丰。2012年9月,他认识了身材高挑、长相甜美的女孩史湘玲(化名)。通过进一步了解,当时有男友的史湘玲虽知道张祥有家庭,但对他并不排斥,两人也就慢慢产生暧昧关系。
 
  认识一周左右,张祥说要给史湘玲买套房子。史湘玲随后告诉父亲,要买一套房子孝敬父亲。2012年10月,史湘玲用父亲的身份证,在西安城北买了一套价值近60万的房子,房款由张祥支付。
 
  两人的关系维持了三个月后,逐渐淡起来,最后,两人基本上也没了联系。而今年4月初,史湘玲父亲史某收到了张祥起诉他的法院传票。
 
  “他是买给我的,怎么分手了还要要回去?”史湘玲有些愤愤不平,随即也聘请了律师,应诉这场官司。
 
  庭审:当事人未到场,双方律师代出庭
 
  昨日上午,本案在莲湖区法院民事庭开庭审理。原告张祥、被告史某均未到场,双方代理律师代为出庭。
 
  “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史某所购的城北一处房产的实际购房人为张祥,并请求法院判令史某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。”张祥起诉状称:2012年10月,他准备购买城北的一套商品房,但由于自己已有两套商品房,受政府购房政策限制,再次购房将无法办理相关手续,于是他就找到史湘玲父亲帮忙。
 
  起诉状称,张祥与史某约定:“由张祥出资,以史某名义替张祥购房。”史某同意,于是,张祥分三次将近60万元转入到开发商账户,由史某和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。
 
  昨日,张祥的代理律师也出具张祥的两套房产证明及购房合同、户口本,以及在2012年10月向开发商付房款的汇款单等证明。
 
  但史某的代理律师认为,这些材料和本案并没有关系。“被告名下房子和原告无任何关系,并且,原告有恶意讼诉之嫌。”庭审中,双方的争论焦点在于:张祥向房产开发商的汇款,直接受益者是否为史某。由于原告代理律师无法提供受益者为史某的证据,其向法院申请,从开发商处调取相应存档资料。“开发商有存档,能证明这三笔房款的受益者为史某。”但被告律师认为,原告并不能提供证据,且这套房产现实归史某所有。所以,应当驳回原告要求。
 
  进展:需查明房款受益者,再开庭审理
 
  在4月12日的报道中,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浩公认为,“单纯就本案来说,法律上有个原则,动产谁拥有就是谁的,而不动产,只要有购房合同,或者房产证,上面是谁的名字,房子就是谁的。”
 
  但本案的核心问题在于,张祥2012年10月分三次汇款给开发商的房款,直接受益者是否为史某。法庭认为,“如果房款对应的受益者是张祥,那么此次诉讼,法院会驳回,如果对应的是史某,史某则有不当得利之嫌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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